为保障公民?#30446;?#21578;权和检举权,保证监察人员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,监察法对如何处理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作了相关规定。
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,监察对象对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?#27169;?#25511;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?#27169;?#20381;法给予处理。
报复陷害主要?#20405;?#30417;察对象出于报复的目?#27169;?#37319;取滥用职权、假公济私等方式,对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陷害的行为。
诬告陷害主要?#20405;?#25511;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,告发陷害监察对象,意图使他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的行为。这里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?#27169;?#20063;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、阻止监察对象得到?#25345;?#22870;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?#24418;?#27861;违纪行为。
有上述报复陷害或诬告陷害行为?#27169;?#24212;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;是党员?#27169;?#20381;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党纪责任;构成犯罪?#27169;?#20381;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编辑:何珍